工程款與履約爭議
工程做了,款項還沒收到。一起看看問題卡在哪裡。

先把欠款算清楚
逐期確認計價,
也要留意前後期的款項。
一起核算已付、未付與扣款,
確認整體尚可請求的金額。
工程明明做了,請款卻卡住:有的是估驗還沒過,有的是追加金額談不攏,也有的是尾款或保留款一直沒付。可以先把這些款項分開,看看每一筆怎麼算、什麼時候應該付。
每一期都分別提告,會遇到什麼問題?
本所曾遇過廠商將每一期未付估驗款分別提告的案件。結果,同一份契約和同一段施工經過,在不同案件裡反覆說明。
公司因此得一次又一次準備同樣的資料,與律師討論,有時還要派人出庭。除了費用,這些準備和往返也占用工程團隊的時間。案件變多了,錢卻未必比較快收回。
估驗與結算的金額怎麼核對
施工中的估驗,是按階段付款,最終金額還是要回到契約結算。採實作數量結算的,就看哪些數量可以計價、單價是多少;採總價計算的,就看原本包含哪些工作、後來有沒有變更。各期估驗要查,整體還能請求多少,也要一起算。
整理整體帳款,再決定怎麼請求
我們會把這些款項整理在一張總表裡。每筆款項的計價依據與付款條件、已付多少、哪些仍被保留或扣住,都一目了然,也方便找出漏算或重複的部分。之後再依各筆到期的情況,討論要不要分開請求。
法規與實務依據
契約依據:工程會《工程採購契約範本》第3條區分總價、實作數量及混合結算;第5條規範估驗付款、尾款與扣抵。範本須以個案實際採用的契約條文為準,估驗資料仍是核對的重要依據。 工程會|工程採購契約範本

每筆款項的理由,
要能從文件裡找到。
| 爭議項目 | 對應資料 | 核對重點 |
|---|---|---|
| 追加減工程 | 指示、圖說、紀錄 | 工作範圍與計價 |
| 結算數量 | 數量計算、驗收資料 | 實作與契約約定 |
| 爭議扣款 | 條款、事實、計算式 | 扣款依據與證據 |
工程款爭議常是雙方各執一詞。您熟悉現場,法官或調解委員卻是第一次接觸這項工程。要讓他們看懂為什麼請這筆錢,得把施工經過、雙方不同意的地方,以及支持您說法的文件放在一起說明。
追加工程與結算數量,證據各有不同
追加工程要看誰下指示、是否超出原契約、如何計價;結算數量則可能要比對圖說、實作紀錄和計算書。各筆款項要準備的證據並不相同。
整理時,我們會把追加、結算和扣款分開,列出金額怎麼算、雙方各自怎麼說,再註明契約條文及文件頁次。討論到某一筆款,就能找到相關資料,也比較容易發現還少了哪一份證明。
法規與實務依據
審級與時間:民事訴訟原則採三級三審,但不是每案都能進入第三審。司法院的辦案期限是案件催辦與列管標準,不能當成訴訟最低或平均年限;實際時間仍取決於案件與程序。 司法院|民事訴訟審級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
款項算清楚了,
還要留意期限與程序。
有些款項金額沒有問題,卻可能因為期限已過、通知少了一步,或追加約定說不清楚而難以請求。第一次談案件時,我們就會先看這些問題,尤其是有沒有快到期的權利。
先查明起算點,
及早管控期限。
工作交付或完成的事實
兩年時效,究竟從哪一天開始?
第一次談,就會先問:欠的是哪筆錢?原本何時該付?工程什麼時候完成、交付?這些日期會影響時效。若等到資料全部齊了才查,可能已經讓對方有機會以時效抗辯拒絕付款。
民法第505條原則上規定,報酬在交付工作時給付;無須交付的工作,則在完成時給付。若契約另有驗收或尾款條件,要確認條件是否已具備。即使只有報價單,也能從施工、交付及往來紀錄查明日期。尚未驗收或簽結算書,不能直接推定時效還沒開始。
催款之後,還有哪些程序要接著做?
催款、對方承認欠款,以及後續採取的程序,都會影響時效。我們會逐筆核對起算點並安排保全權利的措施。寄函催款後也要追蹤:依民法第130條,以請求中斷時效後,若六個月內不起訴,原則上視為不中斷。

發現瑕疵,何時要先催告修補?
民法第498、499條區分瑕疵發見期間:一般工作原則為交付後一年;建築物、其他土地上工作物及其重大修繕,則為五年。第514條另規定,發見瑕疵後,相關瑕疵權利須在一年內行使。
法律所說的五年,不是發現漏水後還能再等五年。瑕疵要在多久內被發現,和發現後多久內行使權利,各有不同期限。若有故意隱瞞瑕疵,或契約約定延長期間的情況,也要另外看。
找別人修補前,要先確認是否已向原承攬人催告。依民法第493條,可修補的瑕疵原則上應先定相當期限,請原承攬人修補;逾期未修,再處理自行修補及必要費用。最高法院決議也指出,依第495條請求瑕疵損害賠償,原則上須先催告修補。
保存現況,並留下修補通知的紀錄
我們會協助保存現況與照片、確認發現瑕疵的日期,並準備修補通知和送達證明。接著依修補結果提出請求。不能修補,或承攬人依法得拒絕修補的情形,則要另按相關規定處理。
追加工程只有口頭指示,還能請款嗎?
民法第166條規定,雙方約定契約須用一定方式,在該方式完成前,推定契約不成立。但「書面變更」條款究竟約定什麼,仍須連同雙方的實際往來判斷。
「先做,追加單之後再補。」現場常要趕進度,做完請款時卻因為沒有書面被退回。這時可以先找出是誰下的指示、是否有權限、工作有沒有超出原約定,以及事後如何確認範圍和價款。會議紀錄、通訊、改圖、施工與驗收資料,都可能幫助說明當時的經過。
如果付款還需要業主配合完成某項條件,卻遭業主不正當阻止,可以進一步檢查民法第101條第1項的適用。這項規定以已有約定條件及不正當阻止的事實為前提,符合時才視為條件已成就。
契約中的書面要求,究竟怎麼約定?
我們會先看書面要求約定的是契約成立方式、付款條件,還是變更程序,再確認指示、施作及事後認列的證據,評估追加合意、條件視為成就和價款計算。缺少文件的環節,也會一起找出能補充說明的資料。
法規與實務依據
承攬報酬及墊款原則適用兩年時效;其他請求仍須辨認契約性質及請求權基礎。完工、交付、驗收與付款期限應分別查明,不能一概以驗收日或結算書日期起算。花蓮地院112年度建更一字第1號判決第7至10頁,具體討論付款條件、驗收遲延與日期認定。 民法第127、128條民法第505條花蓮地院112年度建更一字第1號判決
民法第129條另列起訴、承認及與起訴有同一效力的事項,包含聲請調解、提付仲裁等;中斷時效的效力及其後續程序須一併追蹤。時效完成的效果,依第144條為債務人得拒絕給付。 民法第129條第130條第144條
工作無須交付者,第498條自完成時起算;故意不告知瑕疵時,第500條將原一年、五年的發見期間分別延為五年、十年;第501條允許約定加長第498、499條期間,不得縮短。第514條所定期間與瑕疵發見期間不同。 民法第498條至第501條第514條
先催告修補的討論,應區分可否修補及請求的損害種類。第493條第3項就修補費用過鉅另有規定;不能修補者,亦須另行檢查請求權基礎。最高法院106年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處理依第495條請求瑕疵損害賠償的前置程序。 民法第493條司法院決議說明
民法第166條處理約定方式未完成時的契約成立推定;第101條第1項則須有條件及不正當阻止其成就的事實。書面追加條款的性質、指示者權限、後續合意與履行事實,應逐案辨明。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577號判決,區分書面要求是成立要件或保全證據的安排,並逐項審查追加工項是否經合意。 民法第166條第101條臺灣高院109年度重上字第577號判決

協商、調解、仲裁或訴訟,
哪一種適合這件工程?
工程還在做,款項有爭議,雙方可能也還得繼續合作。該不該提告,除了看金額與證據,也要考慮公司急不急著收款、後面的工作怎麼安排。
四種程序,怎麼選?
協商
- 優點
- 付款金額、期程與後續履約可以一起談,安排較有彈性。
- 考量
- 要靠雙方達成共識;談不攏時,仍須考慮其他程序。
調解
- 優點
- 由中立第三人協助釐清爭點,尋找雙方可接受的方案。
- 考量
- 原則上仍須合意;成立及強制執行的效力,須看調解類型。
仲裁
- 優點
- 可選工程專業仲裁人、安排程序,原則上不公開。
- 考量
- 須有仲裁協議或法定依據;不服判斷,救濟範圍較有限。
訴訟
- 優點
- 由法院判斷權利義務;不服判決時,可依規定提起上訴。
- 考量
- 須提出完整主張與證據,並衡量審理時間、裁判費與鑑定費。
協商與調解
如果還有協商或調解的空間,我們會先和您算清楚金額、檢查契約及證據,討論哪些條件能接受。談的內容可以包括付款金額、何時支付,以及尚未完成的工作怎麼接著做。
仲裁程序
有仲裁依據的案件,我們能協助選任具工程專業的仲裁人、整理技術爭點並安排程序。若雙方明示同意,仲裁庭也可依衡平原則作成判斷;是否適合採用,會先依契約、請求內容與證據向您說明利弊。
採購履約爭議調解
政府採購履約爭議與機關談不攏時,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。由廠商申請,機關不得拒絕。我們會準備請求金額、依據與證據,提出付款及後續履約方案。
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另有先調後仲的安排:申訴會提出調解建議或方案,因機關不同意而調解不成立時,廠商提付仲裁,機關不得拒絕。兩階段的準備可以一起規劃。
依案件性質選擇程序
若您希望保留協調彈性、及早結束爭議,我們會先評估調解;具備仲裁依據時,也能利用仲裁人的工程專業及程序安排,爭取較快處理。
案情複雜、涉及技術鑑定,且適合由法院調查證據與認定責任的案件,則會建議訴訟。作決定前,我們會說明舉證需求、鑑定範圍,以及預估的時間和費用。
法規與實務依據
程序比較:協商由雙方自行形成協議;調解由第三方協助,法院調解原則經合意成立,亦有法定視為成立的情形。法院調解成立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;其他調解須確認適用制度。仲裁原則不公開,撤銷仲裁判斷須符合仲裁法第40條等法定事由,並非一般上訴。訴訟上訴亦須符合各審級的法定要件。 司法院|ADR與訴訟比較司法院|民事調解仲裁法司法院|民事訴訟
程序評估: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範舉證責任;證據狀況及個案的舉證責任分配,是評估處理途徑的重要因素。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
採購履約爭議調解: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,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,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;由廠商申請時,機關不得拒絕。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須符合「申訴會提出調解建議或方案、因機關不同意而調解不成立」等條件,廠商提付仲裁時,機關始不得拒絕,並非任何調解不成立都自動轉入仲裁。 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工程會|申訴調解之書類表格與流程
仲裁的專業與彈性:仲裁法第9條規範仲裁人的選定方式,第19條規範程序約定及仲裁庭的程序安排。第31條另規定,經當事人明示合意,仲裁庭得適用衡平原則作成判斷。選任及程序安排仍依仲裁協議、適用規則與個案情形辦理。 仲裁法第9條第19條第31條
仲裁依據:一般須有書面仲裁協議。政府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另有「先調後仲」機制: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,因機關不同意而調解不成立時,廠商得提付仲裁,機關不得拒絕。 仲裁法第1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2項
仲裁期間:仲裁法第21條所定6個月、必要時延長3個月,適用於當事人未另約定程序的情形,依該條法定起算點計算。組庭、程序停止及後續執行另有時間;程序不能合法進行的期間可能不計入。因此,9個月指作成仲裁判斷的法定期間安排,不是自提出聲請至收到款項的保證期限。 仲裁法第21條法務部114年2月14日函
法院期間:依114年12月30日修正的《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》第2點,工程民事通常程序第一審逾2年6個月、第二審逾2年6個月、第三審逾1年6個月須列報遲延,算術合計6年6個月。這是法院內部列管標準,不是平均、最低或保證結案時間,也不是與仲裁相同起算口徑的統計比較;鑑定、停止程序、發回更審等另影響實際時間。 司法院|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點

款項還沒收回,
公司要負擔哪些成本?
欠款何時開始計息,要看付款是否已遲延、契約有沒有約定利率。依法應付利息,且未約定利率、也沒有其他法律依據時,才適用民法第203條的年利率5%。
假設未償本金一直是1,000萬元,且十年間持續符合按年息5%計算遲延利息的條件,單利合計是500萬元。付款方的債務會增加;對收款方而言,這筆利息尚未入帳,眼前的支出仍要設法支付。
預先支付的費用與人員投入
打官司之前,公司可能就得先付裁判費、鑑定費,也要有人整理資料、準備開庭。我們會把證據上的優勢和不足、由誰舉證,以及款項能否收回的問題說明清楚,再和您討論能負擔的時間與費用。
哪些程序值得投入?
若每期估驗都分別爭執,或還沒查清問題就把整包工程款送鑑定,開庭、補件與人員投入都可能增加。我們會先核算整體款項,評估能否合併請求;能用契約和帳款資料解決的分歧,先整理清楚。
剩下需要工程專業判斷的部分,再討論鑑定。有機會協商或調解,就及早提出方案;確實需要訴訟,也會集中處理還沒解決的爭點。每一步的目的,以及需要投入的時間與費用,都會向您說明,讓您心中有數。
法規與實務依據
舉證責任: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原則由主張對自己有利事實的一方舉證,另有法定及顯失公平等例外;個案仍須逐項分析。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
利息依據:民法第203條規定,應付利息但未約定利率且無其他法律依據時,年利率為5%;第229、233條涉及遲延起算及金錢債務遲延利息。上方以未償本金全期不變、按年息5%單利計息10年試算,累積利息為本金的50%,並非複利。實際起算日、適用利率與中途清償仍須核對,不能直接把訴訟年數當成計息年數;10年也不是一般審理期間的估計。 民法第203條第229條第233條
需要鑑定哪些問題,
先討論清楚。
有些數量、品質或技術問題,確實需要請專業單位鑑定。但送出去之前,可以先看哪些事雙方已經同意、哪些只要查文件或算帳就能確認,把還需要專業判斷的問題留下來。
鑑定費要和爭議金額一起考量
本所曾處理鑑定費達百萬元、甚至上千萬元的案件。鑑定範圍越廣,通常需要更多工作、時間和費用,必須連同爭議金額、證據與必要性考量。
先排除不需要鑑定的項目
我們會逐項確認鑑定問題及報價。沒有爭議,或查閱文件、核算帳款就能釐清的部分,先排除,讓鑑定集中在尚待判斷的技術問題。
法規與實務依據
公開價目例示(非前述個案報價):中央大學智慧營建研究中心的土木建築工程工作物及結構體鑑定,按工程造價1%至5%收費、最低15萬元,且目前僅接受法院囑託。訴訟中的鑑定費可能須先預納,最終費用負擔另依裁判決定。 中央大學|鑑定收費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78條第79條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