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程法律專題

工程款與履約爭議

工程做了,款項還沒收到。一起看看問題卡在哪裡。

工程與法律工作者共同核對一份圖說,人物柔和泛光融入淡藍背景

先把欠款算清楚

逐期核對估驗表

逐期確認計價,
也要留意前後期的款項。

彙整所有款項
工程款核算總表款項性質估驗・尾款・追加減・保留款計價依據契約・項目・數量・單價已付款/爭議扣款分別核對,避免重複可請求款項金額・到期・證據

一起核算已付、未付與扣款,
確認整體尚可請求的金額。

示意圖。估驗表與整體核算總表須相互核對。

工程明明做了,請款卻卡住:有的是估驗還沒過,有的是追加金額談不攏,也有的是尾款或保留款一直沒付。可以先把這些款項分開,看看每一筆怎麼算、什麼時候應該付。

每一期都分別提告,會遇到什麼問題?

本所曾遇過廠商將每一期未付估驗款分別提告的案件。結果,同一份契約和同一段施工經過,在不同案件裡反覆說明。

公司因此得一次又一次準備同樣的資料,與律師討論,有時還要派人出庭。除了費用,這些準備和往返也占用工程團隊的時間。案件變多了,錢卻未必比較快收回。

估驗與結算的金額怎麼核對

施工中的估驗,是按階段付款,最終金額還是要回到契約結算。採實作數量結算的,就看哪些數量可以計價、單價是多少;採總價計算的,就看原本包含哪些工作、後來有沒有變更。各期估驗要查,整體還能請求多少,也要一起算。

整理整體帳款,再決定怎麼請求

我們會把這些款項整理在一張總表裡。每筆款項的計價依據與付款條件、已付多少、哪些仍被保留或扣住,都一目了然,也方便找出漏算或重複的部分。之後再依各筆到期的情況,討論要不要分開請求。

法規與實務依據

契約依據:工程會《工程採購契約範本》第3條區分總價、實作數量及混合結算;第5條規範估驗付款、尾款與扣抵。範本須以個案實際採用的契約條文為準,估驗資料仍是核對的重要依據。 工程會|工程採購契約範本

自然側光下的工程圖說與深藍色文件夾

每筆款項的理由,
要能從文件裡找到。

工程爭點整理示例
工程爭點整理示意
爭議項目對應資料核對重點
追加減工程指示、圖說、紀錄工作範圍與計價
結算數量數量計算、驗收資料實作與契約約定
爭議扣款條款、事實、計算式扣款依據與證據

工程款爭議常是雙方各執一詞。您熟悉現場,法官或調解委員卻是第一次接觸這項工程。要讓他們看懂為什麼請這筆錢,得把施工經過、雙方不同意的地方,以及支持您說法的文件放在一起說明。

追加工程與結算數量,證據各有不同

追加工程要看誰下指示、是否超出原契約、如何計價;結算數量則可能要比對圖說、實作紀錄和計算書。各筆款項要準備的證據並不相同。

整理時,我們會把追加、結算和扣款分開,列出金額怎麼算、雙方各自怎麼說,再註明契約條文及文件頁次。討論到某一筆款,就能找到相關資料,也比較容易發現還少了哪一份證明。

法規與實務依據

審級與時間:民事訴訟原則採三級三審,但不是每案都能進入第三審。司法院的辦案期限是案件催辦與列管標準,不能當成訴訟最低或平均年限;實際時間仍取決於案件與程序。 司法院|民事訴訟審級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

白色筆與契約文件放在藍色資料夾上
工程人員與法律工作者在第三方協助下討論同一份工程圖

協商、調解、仲裁或訴訟,
哪一種適合這件工程?

工程還在做,款項有爭議,雙方可能也還得繼續合作。該不該提告,除了看金額與證據,也要考慮公司急不急著收款、後面的工作怎麼安排。

四種程序,怎麼選?

雙方直接商談

協商

優點
付款金額、期程與後續履約可以一起談,安排較有彈性。
考量
要靠雙方達成共識;談不攏時,仍須考慮其他程序。
第三方協助形成共識

調解

優點
由中立第三人協助釐清爭點,尋找雙方可接受的方案。
考量
原則上仍須合意;成立及強制執行的效力,須看調解類型。
專業仲裁庭作成判斷

仲裁

優點
可選工程專業仲裁人、安排程序,原則上不公開。
考量
須有仲裁協議或法定依據;不服判斷,救濟範圍較有限。
由法院依法審理

訴訟

優點
由法院判斷權利義務;不服判決時,可依規定提起上訴。
考量
須提出完整主張與證據,並衡量審理時間、裁判費與鑑定費。

協商與調解

如果還有協商或調解的空間,我們會先和您算清楚金額、檢查契約及證據,討論哪些條件能接受。談的內容可以包括付款金額、何時支付,以及尚未完成的工作怎麼接著做。

仲裁程序

有仲裁依據的案件,我們能協助選任具工程專業的仲裁人、整理技術爭點並安排程序。若雙方明示同意,仲裁庭也可依衡平原則作成判斷;是否適合採用,會先依契約、請求內容與證據向您說明利弊。

採購履約爭議調解

政府採購履約爭議與機關談不攏時,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。由廠商申請,機關不得拒絕。我們會準備請求金額、依據與證據,提出付款及後續履約方案。

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另有先調後仲的安排:申訴會提出調解建議或方案,因機關不同意而調解不成立時,廠商提付仲裁,機關不得拒絕。兩階段的準備可以一起規劃。

依案件性質選擇程序

若您希望保留協調彈性、及早結束爭議,我們會先評估調解;具備仲裁依據時,也能利用仲裁人的工程專業及程序安排,爭取較快處理。

案情複雜、涉及技術鑑定,且適合由法院調查證據與認定責任的案件,則會建議訴訟。作決定前,我們會說明舉證需求、鑑定範圍,以及預估的時間和費用。

法規與實務依據

程序比較:協商由雙方自行形成協議;調解由第三方協助,法院調解原則經合意成立,亦有法定視為成立的情形。法院調解成立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;其他調解須確認適用制度。仲裁原則不公開,撤銷仲裁判斷須符合仲裁法第40條等法定事由,並非一般上訴。訴訟上訴亦須符合各審級的法定要件。 司法院|ADR與訴訟比較司法院|民事調解仲裁法司法院|民事訴訟

程序評估: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範舉證責任;證據狀況及個案的舉證責任分配,是評估處理途徑的重要因素。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

採購履約爭議調解: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,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,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;由廠商申請時,機關不得拒絕。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須符合「申訴會提出調解建議或方案、因機關不同意而調解不成立」等條件,廠商提付仲裁時,機關始不得拒絕,並非任何調解不成立都自動轉入仲裁。 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工程會|申訴調解之書類表格與流程

仲裁的專業與彈性:仲裁法第9條規範仲裁人的選定方式,第19條規範程序約定及仲裁庭的程序安排。第31條另規定,經當事人明示合意,仲裁庭得適用衡平原則作成判斷。選任及程序安排仍依仲裁協議、適用規則與個案情形辦理。 仲裁法第9條第19條第31條

仲裁依據:一般須有書面仲裁協議。政府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另有「先調後仲」機制: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,因機關不同意而調解不成立時,廠商得提付仲裁,機關不得拒絕。 仲裁法第1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2項

仲裁期間:仲裁法第21條所定6個月、必要時延長3個月,適用於當事人未另約定程序的情形,依該條法定起算點計算。組庭、程序停止及後續執行另有時間;程序不能合法進行的期間可能不計入。因此,9個月指作成仲裁判斷的法定期間安排,不是自提出聲請至收到款項的保證期限。 仲裁法第21條法務部114年2月14日函

法院期間:依114年12月30日修正的《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》第2點,工程民事通常程序第一審逾2年6個月、第二審逾2年6個月、第三審逾1年6個月須列報遲延,算術合計6年6個月。這是法院內部列管標準,不是平均、最低或保證結案時間,也不是與仲裁相同起算口徑的統計比較;鑑定、停止程序、發回更審等另影響實際時間。 司法院|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點

兩人於桌前核對同一份工程圖說,畫面聚焦手部與文件

款項還沒收回,
公司要負擔哪些成本?

年息 5%・持續計息 10 年
未償本金1,000萬元
十年累積利息500萬元

假設依法應付遲延利息、適用年息 5%、未償本金全期不變,按單利計算。十年為情境試算,並非一般審理期間的估計。

欠款何時開始計息,要看付款是否已遲延、契約有沒有約定利率。依法應付利息,且未約定利率、也沒有其他法律依據時,才適用民法第203條的年利率5%。

假設未償本金一直是1,000萬元,且十年間持續符合按年息5%計算遲延利息的條件,單利合計是500萬元。付款方的債務會增加;對收款方而言,這筆利息尚未入帳,眼前的支出仍要設法支付。

預先支付的費用與人員投入

打官司之前,公司可能就得先付裁判費、鑑定費,也要有人整理資料、準備開庭。我們會把證據上的優勢和不足、由誰舉證,以及款項能否收回的問題說明清楚,再和您討論能負擔的時間與費用。

哪些程序值得投入?

若每期估驗都分別爭執,或還沒查清問題就把整包工程款送鑑定,開庭、補件與人員投入都可能增加。我們會先核算整體款項,評估能否合併請求;能用契約和帳款資料解決的分歧,先整理清楚。

剩下需要工程專業判斷的部分,再討論鑑定。有機會協商或調解,就及早提出方案;確實需要訴訟,也會集中處理還沒解決的爭點。每一步的目的,以及需要投入的時間與費用,都會向您說明,讓您心中有數。

法規與實務依據

舉證責任: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原則由主張對自己有利事實的一方舉證,另有法定及顯失公平等例外;個案仍須逐項分析。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

利息依據:民法第203條規定,應付利息但未約定利率且無其他法律依據時,年利率為5%;第229、233條涉及遲延起算及金錢債務遲延利息。上方以未償本金全期不變、按年息5%單利計息10年試算,累積利息為本金的50%,並非複利。實際起算日、適用利率與中途清償仍須核對,不能直接把訴訟年數當成計息年數;10年也不是一般審理期間的估計。 民法第203條第229條第233條

需要鑑定哪些問題,
先討論清楚。

實際辦理個案
曾處理個案百萬
亦有案件達上千萬

有些數量、品質或技術問題,確實需要請專業單位鑑定。但送出去之前,可以先看哪些事雙方已經同意、哪些只要查文件或算帳就能確認,把還需要專業判斷的問題留下來。

鑑定費要和爭議金額一起考量

本所曾處理鑑定費達百萬元、甚至上千萬元的案件。鑑定範圍越廣,通常需要更多工作、時間和費用,必須連同爭議金額、證據與必要性考量。

先排除不需要鑑定的項目

我們會逐項確認鑑定問題及報價。沒有爭議,或查閱文件、核算帳款就能釐清的部分,先排除,讓鑑定集中在尚待判斷的技術問題。

法規與實務依據

公開價目例示(非前述個案報價):中央大學智慧營建研究中心的土木建築工程工作物及結構體鑑定,按工程造價1%至5%收費、最低15萬元,且目前僅接受法院囑託。訴訟中的鑑定費可能須先預納,最終費用負擔另依裁判決定。 中央大學|鑑定收費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78條第79條

施工中的混凝土框架、藍色防護網與日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