停權與押標金爭議

收到停權或押標金通知,
先把救濟期限算清楚。

一份停權通知,可能影響公司接下來的投標與接案;一筆押標金追繳,也可能打亂資金安排。收到公文後,請先確認機關的理由,以及何時必須提出異議或申訴。即使還在與承辦人溝通,也要留意期限,及時提出書面主張。

收到的是陳述意見函,還是處分通知?

機關可能先請廠商陳述意見,也可能已通知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,或決定不發還、追繳押標金。公文所處的階段不同,回應方式與期限也不同,不能一概套用同一個天數。我們會先確認每份公文的性質、送達日期及救濟說明;如果停權與押標金同時處理,就分別追蹤,避免顧此失彼。

停權與押標金,異議期限不一樣

對機關的認定有意見,通常要先以書面向原招標機關提出異議。以下是收到通知時,最需要分清楚的兩種期限:

  • 停權通知: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時,依第102條,應在接獲通知的次日起20日內提出異議。
  • 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:對政府採購法第31條的押標金處分不服,異議原則上依第75條辦理,應在接獲通知的次日起10日內提出。不能因為停權有20日,就以為押標金也能等到同一天。

機關沒有回覆,也要留意申訴期限

異議提出後,機關應自收受異議的次日起15日內處理。若不服異議處理結果,可以在收到結果的次日起15日內,以書面向有管轄權的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;機關逾期未處理,申訴期間則從處理期限屆滿的次日起算15日。一直等回函,可能反而錯過期限。依政府採購法第76條、第102條,停權及第31條押標金爭議的申訴,都不受採購公告金額的限制。

為什麼有理由,也不能錯過期限?

申訴逾期,可能在尚未審查機關認定是否正確前,就被不予受理。停權案件若未在期限內提出異議或申訴,機關依法應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;刊登後,在法定期間內,廠商不得參加投標、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,影響會延伸到其他政府採購案件。僅與承辦人通電話、等待資料或持續協商,通常不會停止法定期間的計算。若已接近期限,應先處理救濟程序;看似已逾期的案件,也要檢查送達及救濟期間告知有無問題,再判斷能否補救。

找律師,可以協助哪些事情?

時間短,還要同時整理工程資料與回覆機關,很容易忙中有錯。律師及早參與,可以先核算期限、確認應向哪個機關提出什麼書狀,再把廠商的說明整理成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主張。停權與押標金各有成立要件,即使源於同一件事,也要分別檢查。

  • 核對處分理由與證據:例如機關認為廠商延誤履約,就要比對契約、施工紀錄與往來函文,釐清延誤原因及責任;若所適用的停權事由要求「情節重大」,還要檢查機關是否考量實際損害、可歸責程度,以及廠商已採取的補救措施。
  • 檢查程序與時效:停權前是否依法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,押標金追繳是否符合第31條的要件、是否已逾請求權時效,都值得逐項核對。這些會影響後續如何提出異議、申訴,以及是否進一步提起行政訴訟。

申訴之後,還有起訴與停止執行的問題

採購申訴的審議判斷,依法視同訴願決定。若仍不服,提起撤銷訴訟原則上須在審議判斷書送達後2個月內,不能把2個月當成60日計算。也要注意,提起行政訴訟不會自動停止處分的執行。如果停權將對營運造成急迫、難以回復的損害,律師會一併評估是否聲請停止執行,並準備相關證據;能否准許,仍須符合個案的法律要件。

來談之前,可以準備哪些資料?

請先提供完整公文、附件,以及信封或電子送達紀錄。若已提出異議或申訴,也請附上書狀、收件證明及機關回覆。招標、投標文件和工程往來資料,可以接著整理。期限將近時,先把通知交給律師確認,不必等所有資料備齊才聯絡。

延伸參考政府採購法|押標金、異議申訴與停權 行政訴訟法|第106、116條 行政程序法|第98條救濟期間告知 工程會|申訴流程與書類
線上預約